前述:本案講述了一起網絡隱私權侵權糾紛案例。一網友狀告快手公司,侵犯其隱私權,一二審法院皆認為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
按照民法典第1033條的規定,六種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的禁止行為,包括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部位、私密行動、私密信息以及其他等。侵犯隱私權,本身就很私密,如果需要受害人舉證,這個難度很大,所以,這也是這個網友敗訴的根本原因。說白了,就是間諜與反間諜、偵查與反偵查的關系,隱私權被侵犯了,有時候可能只是第六感覺而已,總覺得哪個地方怪怪的,比如對面鄰居拿個高倍望遠鏡觀察,等受害人發現到取證,這個侵害過程可能很隱秘,時間跨度也會很長,甚至等受害人發現以后,加害人可能突然消失了,這怎么維權呢?
這是個難題。
現實中的隱私權保護都這么難,網絡維權,難度就更大了,因為信息都不在網友手中。這可能還得跟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法規結合一起,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1月23日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終642號:
上訴人王淑賢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快手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191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王淑賢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第九頁關于隱私權的事實認定錯誤。
首先,快手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未侵害王淑賢隱私權,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王淑賢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來源客觀合法,一審法官并未要求王淑賢出示截圖的具體日期;
快手公司提交的粉絲數量記錄變化的證據不符合電子證據的條件,不具有證據效力;
而且該證據未經過庭審質證;
一審法官對王淑賢提交的快手賬號網絡卡頓的事實視而不見,輕描淡寫;
王淑賢提交的網頁截圖是直播K歌間歌友之間的對話截圖,并不是網友留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快手公司平臺的“健身打卡”活動規則有兩次修改,兩個版本的打卡流程均可從打卡按鈕進入到打卡頁,拍攝作品后也算打卡成功,但是后一個版本強調從相冊導入不算打卡成功,王淑賢沒得到曝光券的相關后果均為快手公司侵權導致的;
王淑賢的138部作品現在只剩下130部,丟失的作品均在打卡部分,快手公司的行為導致王淑賢無法領取紅包;
一審證人出庭是為了證明侵權事實客觀存在并非需要證人認識快手公司的管理員;
王淑賢多次向“快手客服”官方賬號咨詢反映的問題,從未得到正面回復;
快手公司的《用戶服務協議》《隱私權保護政策》均是平臺的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效力和證據效力;
快手公司明知其員工經常性非法侵入王淑賢的網頁實施侵害活動,并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致使王淑賢精神和虛擬財產利益的損失不斷擴大;
王淑賢多次與快手號管理員和客服官方賬號管理員咨詢和反映遇到的問題,無一次回復,曾21次致電與快手人工客服溝通希望解決問題,但是均未得到答復。
王淑賢提交的證明能夠證明快手管理員的侵權行為導致王淑賢無法在快手平臺正常運營構成主觀故意,侵害王淑賢的隱私權;
一審法院不合理的使用釋明權,向快手公司釋明但是未向王淑賢釋明;
王淑賢認為隱私權人身自由權屬于人格權的保護范疇,王淑賢的賬號作為一種可識別性的信息存儲在快手平臺,快手公司有提供其安全的義務,快手公司管理員在未經王淑賢同意下非法侵入并實施加害行為侵擾了王淑賢私人生活安寧并篡改泄露甚至丟失了王淑賢隱私信息數據,快手公司管理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王淑賢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不可估量。
一審判決故意割裂王淑賢主要證據鏈條與待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
故意篡改證據事實存在的客觀性;
對快手公司偏袒,未認真審核來源及合法證據的關聯性和客觀性;
一審法院在收到王淑賢起訴狀后未依照規定在七日內立案受理,而是通知快手公司進行調解,王淑賢多次投訴后才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調解應當在立案后,審判程序在立案前并沒有啟動,法院無權處理該案,而且在立案前調解時也應當征求王淑賢的同意。
一審法院在未征求王淑賢意見情況下在立案前對本案進行調解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審理,維護王淑賢的合法權益。
二、法院觀點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在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快手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王淑賢隱私權和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結合在案證據來看,王淑賢并不能證明快手公司實施了侵擾其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或者其他侵害其隱私的行為;
亦無法證明快手公司實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故意減少其粉絲數量,斷網、窺探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駁回王淑賢關于快手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償還其粉絲數量、阻止快手公司員工侵入其賬號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王淑賢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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