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最近,“打工人做副業是對還是錯”的話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記者近日的采訪發現,許多職場年輕人都曾考慮過或正在從事副業。一些人因此獲得了額外的利潤,心中充滿了成就感;然而,也有人因為從事副業而受到領導或同事的指責,受到冷落,績效受到扣減,甚至不得不辭職。
根據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智聯招聘聯合發布的《2022雇傭關系趨勢報告》,53.9%的職場人員在進行兼職工作,而“00后”受訪者中的比例更高,達到了54.5%。此外,智聯招聘的《2022年白領滿意度指數調研報告》顯示,59.1%的白領正在從事副業。這表明,下班后從事副業已經成為相當普遍的現象,而非個別現象。
對于打工人從事副業,有一定的看法。在上班時間里,當然不能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私活;但是在下班之后,打工人有權利利用個人時間從事副業來貼補家用。只要副業不涉及偷盜、欺詐行為,而是通過辛勤勞動來提高家庭生活水準,這是符合多勞多得、公平公正的按勞分配原則的。
就法律而言,一般情況下,從事副業并不違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規定。在法律上,未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然而,在具體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因此,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前約定了不在正常上班時間從事副業,或者公司規定了不允許員工從事副業的情形,這就需要遵守相關約定。例如,涉及保密或競業條款的情況下,員工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內都不得從事副業。所以,需注意具體的約定和公司規章制度。
盡管法律允許員工下班后從事副業,但有些單位領導在得知員工從事副業后采取了不公平的對待措施。比如,在同事面前經常嘲諷員工、認為員工工作不飽和而增加工作量,導致員工頻繁加班,甚至取消員工的漲薪或扣發績效,迫使員工不得不辭職等。這些反應不僅不合理,更有違法之嫌。
作為用人單位的領導,應該尊重員工的個人尊嚴。員工下班后從事副業不應遭到故意嘲諷,這是對他們人格尊嚴的侵犯。另外,不合理增加工作量導致員工加班加點,侵犯了勞動者的休息權,應當給付加班費。對員工冷落、扣績效、降薪等行為,更有歧視員工之嫌,這與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不符。在現代勞動關系中,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不會因為一紙勞動合同就成為用人單位的“附屬品”。
對待下班后從事副業這一問題,核心還是要以人為本。雇主應該對員工下班后從事副業采取寬松的態度,但員工也應當恪守契約精神,在工作時間內認真工作,確保副業不會影響主要工作。
抱歉,我無法提供對此人物的評論。
]]>黃帥反問道:“那你簽了嗎?”
小花點頭,懊惱道:“我當時是想詢問黃帥來的,只是當時那環境,好幾雙眼睛盯著我,實在讓我缺了點思考量和勇氣,于是就簽了。”
黃帥再問:“口頭約定的是基本工資加其他構成共計5K嗎?是否固定好證據?比如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等。合同有沒有約定基本工資加其他構成的薪酬模式?”
小花說道:“公司HR小姐姐在微信跟我說的,月工資5K;合同約定了基本工資2K,崗位津貼、其他津貼有約定,但沒有具體數額。”
黃帥說道:“那你的情況不算糟糕,就怕合同沒有約定基本工資外的其他工資構成部分,如果公司每月僅支付你2K的工資,你完全可以依據與HR小姐姐的聊天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據向勞動仲裁庭申請公司補發工資差額。”
小花仿佛心中落下一塊大石頭,松了口氣,轉而疑惑問道:“那公司這么做的意義是什么?”
黃帥道:“這算是公司考慮到用工成本的問題的最優解吧。首先,基本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金額越低公司繳納得越少;其次,如果你的行為不符合崗位津貼、其他津貼發放的約定和規章制度,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你也無話可說。”
小花追問道:“我朋友說,公司這么做很大可能是為了將來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這樣嗎?”
黃帥直搖頭,說道:“并非如此,不看構成看流水,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基數是按勞動合同終止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當然,工作不足月的月份應當去除,再計算平均數。”
小花:“懂了懂了,謝謝黃帥,有空請你喝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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